列印時間:113/09/20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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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2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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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22 號
會計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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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會計制度之設計,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其將來之發展,先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