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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0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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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1 號
醫療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2 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