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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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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9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