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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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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8 號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投資或交易之方式與為指示保管、處分、收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應以基金保管機構之基金專戶名義登記。但持有外國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得依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之。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十八條之二與第十八條之三規定,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