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0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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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68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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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0 號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177 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