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0 03:53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 673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73 號
國家賠償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
EN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