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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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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