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1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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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60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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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00 號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36 條
地籍除已依法律整理者外,應依本法之規定整理之。
地籍整理之程序,為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第 37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 47 條
地籍測量實施之作業方法、程序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