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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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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75 號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之規定。
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對照換敘,依附表二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