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3/22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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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55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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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53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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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 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