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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52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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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24 號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
第 20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於診斷關聯群之案件,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並載明理由:
一、非必要住院。
二、非必要之主手術或處置。
三、主手術或處置之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
四、病情不穩定,令其出院。
五、病情與主診斷碼不符,次診斷碼亦無法認定得列為主診斷碼。
前項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適當之診斷關聯群碼核付:
一、主診斷碼不適當,但次診斷碼經認定可列為主診斷碼。
二、次診斷碼、處置碼不適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