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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6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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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1 號
轉任人員轉任前服務年資,除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採計取得所轉任職務官等職等之任用資格外,如尚有積餘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薪)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