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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4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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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1 號
會計師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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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