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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4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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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477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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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