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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2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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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8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