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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4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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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76 號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 EN
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三、社員不滿七人。
四、與他合作社合併。
五、破產。
六、解散之命令。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