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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4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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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13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