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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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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92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