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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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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79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