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4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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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11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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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10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33 條
征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舉辦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事業征收土地,得呈准行政院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
第 247 條
對於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或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估定有異議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