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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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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5 年裁字第 5 號
行政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