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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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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1 年裁字第 371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被選定人非得全體之同意,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但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各人非必須合一確定,經原選定人之同意,就其訴之一部為撤回或和解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收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者,應由送達人記明其姓名。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附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