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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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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6 年判字第 95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公有荒地,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勘測完竣,並規定其使用計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