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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16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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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89 號
礦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礦業申請地與他人礦區相重複,如礦質為同種,其重複之部分不得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