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8:50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60 年判字第 774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60 年判字第 774 號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21 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加油站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二十五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