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29 16:58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8 年判字第 59 號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凡入營服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