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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9 年判字第 5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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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56 號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7 條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之二或依第十條第四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關於執業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