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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30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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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1 年判字第 539 號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 EN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