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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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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6 年判字第 52 號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EN
民營公用事業,如其性質在同一區域內,不適於並營者,非經中央及地方監督機關認為原有營業者,確已不能再行擴充設備至足供公用之需要時,同一營業區域內,不得有同種第二公用事業之設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