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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17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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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5 年判字第 403 號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 EN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