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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6 年判字第 37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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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56 年判字第 379 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二、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三、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