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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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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3 年判字第 37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前二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