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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8 年判字第 34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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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345 號
房屋稅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10 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