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2 12:59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3 年判字第 318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