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28 14:00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311 號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