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7 01:28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59 年判字第 265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265 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47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