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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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0 年判字第 2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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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26 號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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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5 條
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其自行製造或建築者,指製造或建築價格,包括自設計、製造、建築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其係由期初盤存轉入者,指原盤存價格。
資產之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其所支付之費用,得就其增加原有價值或效能之部份,加入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