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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3 年判字第 24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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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3 年判字第 241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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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 條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第 11 條
商標專責機關應刊行公報,登載註冊商標及其相關事項。
前項公報,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商標專責機關定之。
第 18 條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