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28 02:56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42 年判字第 24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2 年判字第 24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3 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