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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2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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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22 號
海關緝私條例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 EN
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