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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2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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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3 年判字第 19 號
監督寺廟條例 (民國 18 年 12 月 07 日 ) EN
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寺廟屬於左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由政府機關管理者。
二、由地方公共團體管理者。
三、由私人建立並管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