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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6 年判字第 1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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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廢
56 年判字第 17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1 條
商標專責機關應刊行公報,登載註冊商標及其相關事項。
前項公報,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商標專責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