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8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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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3 年判字第 16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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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3 年判字第 165 號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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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3 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已經過相當年數之使用者,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因特定事故,預知其不能合於規定之耐用年數者,得提出證明文據,以其實際可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第 61 條
本法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其實施辦法及重估公式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