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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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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162 號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 EN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得為合作社之理事或監事。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