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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3 年判字第 12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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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53 年判字第 127 號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民國 33 年 10 月 18 日 )
第 5 條
軍法人員曾任推事或檢察官一年以上,並任相當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荐任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
曾任相當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四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高等法院檢察官之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