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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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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6 年判字第 110 號
礦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主管機關對於探礦申請地認為適於採礦者,得通知探礦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申請採礦;屆期不申請者,駁回其探礦申請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