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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8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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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11 號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EN
登記簿就登記機關轄區情形按鄉(鎮、市、區)或地段登記之,並應於簿面標明某鄉(鎮、市、區)某地段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冊次及起止地號或建號,裏面各頁蓋土地登記之章。
同一地段經分編二冊以上登記簿時,其記載方式與前項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