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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2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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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判字第 11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但合於第二百三十一條但書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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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