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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1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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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109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土地重劃後,應依各宗土地原來之面積或地價仍分配於原所有權人。但限於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之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者,得變通補償。
土地畸零狹小,全宗面積在第三十一條所規定最小面積單位以下者,得依土地重劃廢置或合併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