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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0 年判字第 10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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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100 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13 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